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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永利集团官网入口学术委员会章程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16 19:34:21 浏览次数:

湘大政发[2014]3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规则,促进学术权力的有效行使,依据《304永利集团官网入口章程》,制订《304永利集团官网入口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 学校尊重并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校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规范学术管理体制和制度,积极落实教授治学,充分保障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自觉协调学术与行政关系,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和内涵发展。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有两种途径,一是院系部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进行推荐,二是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提出特别聘请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院系部委员名额分配综合考虑各院系部人才培养层次、学科数量、学科实力、教授数量等方面。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综合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各职能部门建议提出拟特别聘请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拟特别聘请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只能是校外专家和校内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且人数不得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10

第八条 院系部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和基本要求公开推荐和民主选举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院系部推荐和选举委员候选人的过程要公开、公正,要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可采用本单位全体教师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经院(系、部)务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学校分配名额的两倍人数提名后由全体教师以差额选举方式产生。院系部推荐和选举委员候选人时要考虑到学科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保证委员候选人的代表性和公平性,保证未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负责人的专任教授的比例。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院系部等额推荐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讨论审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拟特别聘请的学术委员会提名人选,确定学术委员会正式组成人员,综合考虑确定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院系部推荐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被校长办公会否决的不再补报。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二)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积极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拥有参与学术事务管理与决策的热情和能力;

(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不超过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不得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以由校长兼任,也可以由校长提名并经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学校计划实施的事务或者做出的决策,凡是直接与学术相关的,在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凡是涉及到学术水平评价的,应当先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评审评定;凡是与学术相关的学校重大改革和发展在决策前,应当及时通报学术委员会,并由其提出评议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学术规划、学术标准、学术制度。具体包括:

(一)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人才培养计划;

(四)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科学研究发展规划;

(六)科研及教学成果评价标准;

(七)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和办法;

(八)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及合作规划;

(九)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十)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学术成果、学术项目、学术人选。具体包括: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申报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高级职称教师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学术水平评价,推荐各级政府部门人才选拔培训计划人选;

(三)评审推荐校外机构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评审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和科研项目;

(四)其他需要考核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评议学校长远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学术经费预算。具体包括:

(一)学校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的制定;

(二)学校预算和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的开展;

(五)其他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委员均进入且原则上只进入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的其中一个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人员另行组成。每个专门委员会组成要综合考虑院系部、学科专业分布。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未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

每个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以及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并由专门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或者由专门委员会委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和调整。

(二)做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研究生教育重大改革方案。

(四)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五)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评审或撤销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

(六)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七)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组成,指导、评估、监督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八)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审议本科教育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管理改革的重大方案。

(三)审议本科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计划。

(四)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五)审议各类教学奖、教学成果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指导各类教学奖、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六)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七)指导建立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审议学校学术发展和学术事务管理的重大问题,就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讨论和审议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和评议校内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审议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政策和方法。评定各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学术水平评价,推荐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六)负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工作,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涉及本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对其进行认定,并做出校内终局裁定和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者主管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根据议事内容,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审定。

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全体会议需要进行表决时,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同意票数超过全体会议应到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委员会办公室经请示主任委员并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后,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维护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学术权威,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不得干预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尊重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审、咨询结论和意见,原则上若学术委员会作出否定决定的,校长办公会或者党委会不得对此决定做出否定决定。

特殊情况下,可以启动复议或者复审程序。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先提议,通报学术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并由学术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评定、咨询意见的,当学术委员会有重大异议的,应当暂缓实施,待修改决策方案后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审议、评定、咨询意见;凡学术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审议后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的,当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的意见与学术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不一致时,可以提请学术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也可以提请学术委员会中非本校在编教职工的学术委员进行复审。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其委员的监督。对所有学术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对学术事务管理与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进行评估。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积极、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违法行为、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其他有损学术委员会声誉的行为,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后,免除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教授大会,由校长和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向全体教授通报学校整体发展和学术发展总体情况与未来趋势,通报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情况。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教学委员会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其他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相关职能部门有事项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评审和咨询时,先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议题,协商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和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后,报学术委员会或者相应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经其批准后方可召开会议。

第三十一条 院系部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规则,设置学术委员会。院系部学术委员会是院系部教师参与本单位学术事务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归304永利集团官网入口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421日起施行。